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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781号

芦建峰与董秋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芦建峰,董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781号原告芦建峰,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秋菊,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建峰诉被告董秋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建峰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建峰撤回对被告董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芦建峰负担。

审判员  温长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