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于友,男。被执行人曹福,男。被执行人张景春,男。申请执行人于友与被执行人曹福、张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曹福给付于友借款114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曹福、张景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友与被执行人曹福、张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友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