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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82号

于友申请执行曹福、张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友,曹福,张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于友,男。被执行人曹福,男。被执行人张景春,男。申请执行人于友与被执行人曹福、张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曹福给付于友借款114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曹福、张景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友与被执行人曹福、张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友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