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法定代表人龙维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兆泉,男。被申请执行人胡绍容,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朱兆泉、胡绍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德芳
审 判 员 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