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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行审30号

泸县卫计局与何国兵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兆泉,胡绍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法定代表人龙维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兆泉,男。被申请执行人胡绍容,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朱兆泉、胡绍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德芳

审 判 员  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