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670号罪犯付雨,男,汉族,1998年7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付雨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亳刑终字第00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付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未成年犯,减刑时可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