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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747号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与朱金泉、张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朱金泉,张学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47号

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凤凰新城。

法定代表人:康克力,经理。

被告:朱金泉,男,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张学燕,女,汉族,职业不详,系被告朱金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泉、张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