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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2422号

黄林大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2422号罪犯黄林大,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钦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3日入监。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黄林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2.24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林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林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审判员  谭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