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巧果,女,1953年12月17日出生。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巧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巧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七元三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由被告王巧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727.36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月21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巧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申请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巧果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