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642号原告柴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