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5民初1642号

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642号原告柴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