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402号罪犯曹小锋,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小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9.8分。2016年6月24日缴纳民事赔偿款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小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