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温喜成。被告张宏飞。被告张宏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喜成与被告张宏飞、张宏博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喜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喜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温喜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