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3285号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占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兆祥,吕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285号

原告:刘兆祥,男,汉族,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占龙,男,汉族,43岁。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占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