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152号原告陈文派,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明发,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派与被告张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