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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080号

李召波与谭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召波,谭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李召波。被执行人谭奡。李召波与谭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召波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谭奡位于金水区优胜南路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谭奡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