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901号
原告:张金鹏,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哨头村***号。
被告:崔玉青,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海王路贝多芬公馆**号楼****户。
原告张金鹏与被告崔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