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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4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白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白桂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4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林安。被告白桂连,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白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