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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791号

周翠与唐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翠,唐永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791号原告周翠,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傅世举,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唐永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诉被告唐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翠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周翠负担。

审 判 长  罗鄢毅

人民陪审员  祁美松

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