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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147号

刘春江与郭冬梅、郭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冬梅,刘春江,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冬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江。

原审

被告:郭峰。再审申请人郭冬梅因与被申请人刘春江、原审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冬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郭峰和刘春江的借款合同中没有郭冬梅的签字,郭冬梅对该笔借款不知情。郭峰和刘春江的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郭冬梅的合法利益。(二)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并没有书面的质押合同,不构成质押。假设质押合同有效,郭冬梅已将质押物收回,质权也随之消灭。(三)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未经二被告答辩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程序错误。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存在缺陷,没有核实郭冬梅的实际住所,而是邮寄到了其从未实际居住过的户籍登记地,剥夺了郭冬梅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当事人陈述、借条、刘春江与郭冬梅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等证据,认定郭冬梅认可郭峰向刘春江借款15万元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郭冬梅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刘春江与郭峰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权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理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郭冬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冬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志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