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10号原告卢华,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祖国,男,汉族,195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与被告汪祖国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卢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