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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10号

卢华与汪祖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卢华,汪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10号原告卢华,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祖国,男,汉族,195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与被告汪祖国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卢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