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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135号

刘兴群与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兴群,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135号

原告:刘兴群。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土管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彦。

被告: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兖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群与被告济宁市恒源建有限公司、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