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045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陈伟达诉被告胡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02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9行中“原告袁金萍诉称”更正为“原告陈伟达诉称”。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雨韵 更多数据:
陈伟达与胡芝红补正笔误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045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陈伟达诉被告胡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02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9行中“原告袁金萍诉称”更正为“原告陈伟达诉称”。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雨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