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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147号

滨州盛和建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滨州盛和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三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香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盛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胜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香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士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宁宁。

上诉人滨州盛和建材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1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EPS欧式构件采购合同书》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他工程的货款不在该合同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以该合同书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东营市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滨州盛和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EPS欧式构件采购合同书》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审理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依据《EPS欧式构件采购合同书》主张权利,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作为《EPS欧式构件采购合同书》的乙方,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1282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杨敬栓

代理

审判员  谢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翟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