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243号原告李关安,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庆,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关安诉被告赵国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关安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为71元,由原告李关安负担。
审 判 长 黄 敬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 冯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