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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243号

李关安与赵国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关安,赵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243号原告李关安,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庆,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关安诉被告赵国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关安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为71元,由原告李关安负担。

审 判 长  黄 敬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  冯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