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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276号

郭友文与郭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友文,郭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郭友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贵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友文与被执行人郭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