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郭友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贵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友文与被执行人郭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
郭友文与郭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郭友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贵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友文与被执行人郭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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