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天明,男,汉族,生于1997年4月6日,天水市秦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万亚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千里,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积区道南天雨开锅羊肉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道南现代银座。经营者史建盛,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7日,系该羊肉店业主。
上诉人崔天明与被上诉人麦积区道南天雨开锅羊肉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天明及委托代理人万亚明、马千里,被上诉人麦积区道南天雨开锅羊肉店经营者史建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石 岚
审判员 张小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