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233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杨利君涤纶纤维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浦口村(俞朝明户)。经营者:杨利君,经商。
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广泰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25号1幢4楼。经营者:郭汉心,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杨利君涤纶纤维厂与被告义乌市广泰针织厂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汉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