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58号
申请人:方建国。
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代表人:XX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峰,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建国与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方建国与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支付申请人方建国保险理赔款8327.50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永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