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孙XX被执行人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枣庄仲裁委员会(2015)枣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