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会芝,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青蒲,女,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茹遵会,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系延青蒲之夫。
上诉人曹会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会芝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会芝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会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50元由上诉人曹会芝减半负担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红洁
审 判 员 庞润花
代理
审判员 梁 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