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民终567号

曹会芝与延青蒲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会芝,延青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会芝,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青蒲,女,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茹遵会,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系延青蒲之夫。

上诉人曹会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会芝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会芝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会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50元由上诉人曹会芝减半负担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红洁

审 判 员  庞润花

代理

审判员  梁 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