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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1367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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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367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晶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健军。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毛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蒋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毛健军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41,804.01元(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41,804.01元及至���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良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恺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的被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