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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行审79号

东阿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庆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杨庆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孙开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强,该单位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斌,该单位监察信访科科长。

被执行人:杨庆申,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就申请事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事项,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民

审 判 员  刘思源

人民陪审员  韩 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