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066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继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高新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阿勒坦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赛执字第000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立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