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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066号

呼和浩特市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凯德高新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勒坦汗酒业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凯德高新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勒坦汗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066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继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高新能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阿勒坦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赛执字第000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立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