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南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陶定荣,女,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住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繁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永生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春谷路支行的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