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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南执字第00009号

陶定荣与陈永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定荣,陈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南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陶定荣,女,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住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繁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永生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春谷路支行的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