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6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解放路168号。
负责人:陈善法,行长。
被告:黄昌业,
被告:彭玲,
被告:李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与被告黄昌业、彭玲、李娇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在本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公馆支行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覃会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雅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