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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983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孙步高、杨素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98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建文,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孙步高。被执行人杨素云。被执行人徐勇。

被执行人:齐伶俐,××。

被执行人:金辉。

被执行人:徐娟。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孙步高、杨素云、徐勇、齐伶俐、金辉、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孙步高、杨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孙步高、杨素云承担本案律师费137900元。被告徐勇、齐伶俐、金辉、徐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16535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908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拍卖被执行人孙步高、王素云名下房产一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商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友成

审判员  嵇淮平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