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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55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5号申请人程某。申请人张某。申请人陈某。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建奇、张某、陈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袁大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19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医疗费由程某支付;

二、陈某住院14天护理费624.40、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出院误工费210元、休息3个月的护理费4014元,合计4848元,程某自愿支付5000元;

三、摩托车及轿车车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费用由陈建奇支付;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