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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沈阳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329号申请人陈XX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