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329号申请人陈XX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329号申请人陈XX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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