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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050号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5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会敏,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