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5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会敏,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