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695号罪犯崔龙,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7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崔龙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崔龙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99%。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期限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