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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319号

孙文天与徐德峰、白艳春、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文天,徐德峰,白艳春,宋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天,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徐德峰,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省。被执行人白艳春,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宋丽红,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83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文天申请执行徐德峰、白艳春、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徐德峰、白艳春、宋丽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艳春的工资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振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