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素琴。委托代理人张汝敬。被执行人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顾玉明。郎素琴与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吴开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郎素琴345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05元,由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郎素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给付415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15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雅俊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财产信息,其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已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本案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