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837号原告郜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卫、张云阳(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郜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