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朱从文,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叶和志,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卢长慧,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周方林,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周宝香,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朱从文诉叶和志、卢长慧、周方林、周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从文于2016年1月21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