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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177号

曹新萍与徐钦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新萍,徐钦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77号

原告:曹新萍,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徐钦营,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曹新萍与被告徐钦营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