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叶剑敏。被执行人王文娥。申请执行人叶剑敏与被执行人王文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13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