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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4660号

罪犯郭栋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郭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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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660号罪犯郭栋栋,男,汉族,1994年8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五刑初字第0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栋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郭栋栋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蚌刑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郭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栋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栋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基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