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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85号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明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林建敏,朱春晖,林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8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张上志,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明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木森,总经理。被告林建敏,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朱春晖,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来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明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林建敏、朱春晖、林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64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明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林建敏、朱春晖、林来发银行存款1064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路明

审判员  阮训升

审判员  陈 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