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家兴,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烁,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秋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小红门路136号兴南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家兴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顾国增
代理
审判员 陈雨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段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