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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6167号

金家兴上诉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家兴,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家兴,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烁,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秋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小红门路136号兴南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家兴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顾国增

代理

审判员  陈雨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段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