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3472号

施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472号原告施某。被告喻某。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施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季善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