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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581号

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581号申请执行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吴建锋。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烽机械公司)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8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强制执行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张地税社征字(2016)002号社会保险征收决定书即要求巨烽机械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97753.88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在本院尚有多案债务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厂房系租赁。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7753.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巨烽机械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家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