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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408号

徐文飞与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文飞,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408号

原告:徐文飞。

委托代理人:刘学元,乌鲁木齐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607-608号。

法定代表人:邢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泉街138号欧景名苑一期19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审理原告徐文飞与被告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媛速 录 员  李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